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lǐng))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lǐng))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黨員有以上適用開除黨籍處分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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