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wǎng)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開發(fā)表、傳播、幫助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guī)定。規(guī)定本條的目的是嚴格規(guī)范黨員言論,以嚴格的紀律處分規(guī)定保障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決策、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維護黨和國家領導人威信,維護英雄模范形象,堅決反對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公開發(fā)表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行為。具體有三種表現(xiàn)。第(一)項規(guī)定了“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行為,這里的“違背”“歪曲”不同于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反對”,“反對”是直接從根本上否定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而“違背”和“歪曲”是錯誤理解和認識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決策。因此,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這種行為的要直接開除黨籍,而有本條規(guī)定行為的,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款第(二)項“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是違反政治紀律的突出表現(xiàn),也違反了黨章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捌邆€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妄議中央。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要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tǒng)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是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還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妨礙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第一款第(三)項關于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規(guī)定。黨和國家領導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代表,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就是詆毀、誣蔑黨和國家?!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guī)定,“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我國首部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崇尚英雄模范,對弘揚主旋律、唱響正氣歌、傳播正能量,激勵全體黨員和全國人民為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意義重大。《條例》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堅持黨紀嚴于國法,不僅對“英雄烈士”,還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譽、榮譽等給予嚴格保護。對我黨、我軍歷史中的許多問題,1945年《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等文件已作出歷史結論。執(zhí)行黨的決議是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同樣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正確觀點,堅決反對歷史虛無主義。這些都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的必然要求。黨員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本條第二款是針對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有第一款所列內容或者為第一款所列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黨組織或者黨員,追究黨紀責任的規(guī)定。這里“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為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提供場地、渠道、媒介、資金等方便條件。黨組織有本行為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