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解讀:
本條是關于留黨察看處分影響和后果規(guī)定。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留黨察看處分的期限,包括留黨察看一年和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款規(guī)定的是留黨察看期間的相關要求。留黨察看期間是對嚴重違紀黨員是否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檢驗期。受處分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的表現(xiàn),是黨組織決定是否恢復其黨員權利的重要依據(jù)。只有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方可恢復其黨員權利。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j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所謂“表決權”,主要是指黨員享有的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guī)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的權利。所謂“選舉權”,主要是指黨員享有的參加選舉,并可以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所謂“被選舉權”,主要是指黨員享有的經過規(guī)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的權利。
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確有悔改表現(xiàn)”是恢復黨員權利的要件,具體而言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主觀上具有強烈的悔改意愿,如向組織表達悔改的誠意、具體悔改打算等;二是客觀上表現(xiàn)出積極的悔改行為,如通過較好業(yè)績、突出表現(xiàn)證明自己知恥后勇、立行立改;三是悔改符合實際情況,沒有虛假、偽裝等成分,如受處分人在留黨察看期間又存在違紀行為,說明其毫無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備恢復黨員權利的條件。所謂“堅持不改”,主要是指堅持原來的錯誤不予改正,繼續(xù)犯同類錯誤或者又犯其他嚴重錯誤,已經完全喪失了作為共產黨員的條件。所謂“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不僅包括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的新的違紀行為,也包括發(fā)現(xiàn)違紀黨員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違紀行為,上述兩種情況下一般應當開除黨籍。但若留黨察看期間所犯錯誤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不視為在留黨察看期間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
第三款規(guī)定的是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后果,主要有三個: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建議撤銷黨外職務;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這里的“二年內”,是指自黨組織批準恢復受處分黨員的黨員權利之日起二年內,期間自留黨察看期限期滿之日起計算。各級黨組織在提名或者推薦候選人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解讀:
本條是關于開除黨籍處分影響和后果規(guī)定。
開除黨籍處分是黨內最高處分。根據(jù)黨章的有關規(guī)定,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區(qū)分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關于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二是五年內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進一步明確不僅不能擔任黨內職務,也不得推薦到人大、政協(xié)、人民團體、國有企業(yè)等單位擔任相應的黨外職務,強化了開除黨籍處分的懲戒作用。各級黨組織在提名或者推薦候選人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