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組織處理。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解讀:
本條第一款為本次《條例》修訂新增內容。根據2021年3月19日發(fā)布施行《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guī)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者優(yōu)勢互補、互不取代。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并處,以更好地達到對違紀人員教育懲戒的目的。給予違紀人員黨紀處分的,可同時建議黨委、政府采取免職、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措施;組織處理也可以單處,以體現寬嚴相濟。如果違紀情節(jié)較輕,只應給予黨內輕處分,且有從輕、減輕等情節(jié),僅采取組織處理方式也能達到懲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黨紀立案。組織處理不能替代紀律處分,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應追究黨紀責任的,即使已采取組織處理,仍應予以黨紀立案。反之亦然,對明文規(guī)定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不能以已給予黨紀處分為由,而不再作組織處理。
關于黨代表。黨代表不僅僅是榮譽,也是黨內職務。黨代表系黨內選舉產生,并實行任期制,在黨內政治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黨代表在黨代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各級黨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是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舉措。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作出各級黨代表實行任期制的重大決策,并在黨章中明確規(guī)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規(guī)定黨代表資格終止的具體情形,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屬于上述情形之一。在《條例》中專門規(guī)定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代表,終止其黨代表資格,是嚴肅黨紀處分,強化黨章意識、紀律意識、規(guī)矩意識的重要舉措,是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的必然要求。
對違紀黨員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的條件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是應當給予其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二是應當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因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涉及一并撤銷其所任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三是應當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綜合考慮違紀行為、處理效果等情況,需要終止其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解讀: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區(qū)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一是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不需要自然免職;二是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應當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或者應當給予其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等處理,以及不需要給予前述處理的,均應當自然免職。。
關于自然免職的影響后果:
一是自然免職后,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如擔任上級黨的組織或者與其互不隸屬的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的,一般不納入自然免職的范圍。如某省發(fā)展改革委黨組被改組處理后,該省發(fā)展改革委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所擔任的前述職務以及機關黨委委員等屬于該黨組及其所屬基層黨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免職,但對其擔任的該省省委候補委員、省黨代會代表職務則不屬手自然免職的范圍。
二是自然免職后,所任黨外職務與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職務密切關聯的,通常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免去其所任黨外職務。比如,某縣委被改組處理后,該縣委副書記、縣長所任該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以及縣黨代會代表職務均自然免職,但其擔任的縣長職務則應當按程序由其向該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去該職務的請求,或者由該縣人大對其予以罷免。
三是自然免職后,地方黨委中系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軍分區(qū)(警備區(qū))和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武裝部主官出任的地方黨委常委,在該地方黨委被改組處理后,其所任該地方黨委常委、委員職務即自然免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其所任省軍區(qū)(衛(wèi)成區(qū)、警備區(qū))、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軍分區(qū)(警備區(qū))和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武裝部主官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范圍。
四是自然免職后,被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中系掛職干部的,其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鑒于掛職不改變其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且所任原單位職務與掛職所在黨組織被改組處理沒有因果關系,故其所任原單位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范圍。
五是自然免職是否屬于《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中的免職處理,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從改組處理本身針對的情形看,自然免職屬于懲戒性質的處理,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十一條關于免職處理影響后果的規(guī)定予以執(zhí)行,即被自然免職的黨員干部的處理執(zhí)行標準為: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同時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解讀:
根據黨章和紀檢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相關工作規(guī)定,對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問題,由上一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級紀委在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后直接決定立案;對違紀黨組織立案,應由有立案權的黨委、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解散應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情況后作出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正式宣布執(zhí)行。
受到解散處理黨組織中的黨員,主要分三種情況處理:一是對符合黨員條件的,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二是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三是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